返回吉林主站 设为首页
北京时间:
本站由吉林通化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内容组织和审核
当前位置: 主页 >  县级商务 >  正文
2008年东昌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招商引资办企业的优惠政策
2008-06-18 13:30  文章来源:东昌区商务局
文章类型:原创  内容分类:政策

  【第一条】经我区招商引资的生产型或科技型企业(固定资产投资额或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的)、经营型企业(固定资产投资额或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的),从开始投产经营年度起,前5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的全部和第6年至第10年缴纳的50%,由同级财政专项投入原企业,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。

  【第二条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、科技含量高、产品附加值大、市场前景好、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生产型或科技型企业,其土地租金(地方留成部分)视其投资规模和土地使用用途,经区政府批准后,从用地合同生效之日起5年内,由区级财政返还给企业。

  【第三条】企业(集团)的总部或核算地、销售公司迁移到我区,自注册登记时起,从实现税金开始第一个会计年度缴税100万元以上(含100万元)的,区财政在前三年内将总部或核算地、销售公司在我区上缴的企业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全额返还给企业,后三年减半返还。

  【第四条】对投资1亿元以上(含1亿元)大型市场建设企业、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生产型企业、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、外商投资5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,在用地、税收和收费方面采取一事一议的更为宽松的政策。在符合规定前提下,投资者优先评为劳动模范,推荐为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。对符合以上条件的投资者,在符合东昌区人才聘用条件的前提下可安排其子女1人到区全额事业单位工作。

  【第五条】对引进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生产型或科技型企业的引资者,自企业投产后由同级财政部门按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到位额的5‰给予奖励;对引进域外生产型或科技型项目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引资者,自企业投产后由同级财政部门按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到位额的8‰给予奖励;对引进投资1000万元以上经营型企业的引资者,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企业实现税金开始的第一个会计年度上缴税金(地方留成部分)总额的30%给予奖励;对引进审批规划建设4万平方米以上(含4万平方米)的房地产企业的引资者,按照每一万平方米0.5万元的标准进行奖励;对引进域外战略投资者(指世界500强企业和大型跨国公司、国内100强企业),在按照本政策进行奖励的基础上,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特殊贡献奖。

  【第六条】凡是来我区投资的企业,区政府采取“一站式”服务,帮助企业解决问题。

  【第七条】本政策自2008年1月1日起实行,同时《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〈东昌区鼓励招商引资办企业的优惠政策〉的通知》(通昌政发[2007]4号)文件废止,由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考核兑现。
  (首发子站:通化市东昌区商务之窗
发表评论】【查看评论】 【推荐给朋友】 【 】 【打印
推荐文章:
商务部网站版权与免责声明:
1、 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“文章类型:原创”的所有作品,其版权属于商务部网站及其子站所有。其他媒体、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注明:“文章来源:商务部网站”。
2、 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“文章类型:转载”、“文章类型:编译”、“文章类型:摘编”的所
有作品,均转载、编译或摘编自其它媒体,转载、编译或摘编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,
并不代表本站及其子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。其他媒体、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
必须保留本站注明的文章来源,并自负法律责任。

 网站管理: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信息化司 联系人:吴 博 电话:010-65198950    Email:地方商务之窗邮箱
 内容组织:吉林省商务厅         联系人:李金辉 电话:0431-85662740    Email:内容组织人员邮箱
 技术支持:国富通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 联系人:吴 燕 电话:010-51651200-600  Email:技术支持人员邮箱